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簡上附民,1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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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悛達
被 告 徐烱梧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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