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簡上附民,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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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胡○愛
原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玉品

被 告 劉伯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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