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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莉涵
彭奕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昀珊
被 告 楊 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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