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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蔡漢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蔡漢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之確定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78號)聲請再審,雖提出再審狀,然未附具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
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證據,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一頁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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