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訴,12,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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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玉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玉成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玉成被訴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其中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李芸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同意於被告依約給付後,撤回此部分之告訴,是此部分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就此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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