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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平和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兄 王啟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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