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訴,89,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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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見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見陽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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