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重附民,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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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亞庭
被 告 楊雅如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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