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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鄧麗虹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建忠
劉毓屏即士方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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