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湞鈺
告訴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吳星樺
被 告 金豐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黃崇岳
被 告 金國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蘭
被 告 曾發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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