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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倪邦倫
訴訟代理人 彭秀梅
被 告 劉彥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此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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