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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黎献雯
被 告 蘇義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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