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附民,5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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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張勁松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章德賢
被 告 群茂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薪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身體受傷部分所生之損害,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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