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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柯任鴻
被 告 黃裕文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就本院113 年交易字第17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張英尉書記官 李芝菁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柯任鴻被 告 黃裕文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黃裕文願給付原告柯任鴻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方式為:共分15期給付,應於民國(下同)113 年11月1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貳萬元,並匯入柯任鴻所指定帳戶內,如有一期未遵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原告柯任鴻就被告黃裕文過失傷害乙事,所生對被告之其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㈢原告願意當庭撤回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78 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柯任鴻 被 告 黃裕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李芝菁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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