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侵訴,6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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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琴南


選任辯護人  周念暉律師
            陳暉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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