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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代號為AE000-A111087之女子
法定代理人 代號為AE000-A111087A之男子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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