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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AE000-A000000(A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1193A(A女之母)
被 告 AE000-A111193B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4號被告AE000-A111193B被訴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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