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偵聲,14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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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日順


指定辯護人 陳義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0723號),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日順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項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裁定自113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羈押,並於113年3月28日當庭先行釋放被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聲請意旨雖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規定向本院為聲請,惟觀諸聲請意旨之理由為「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是應可認本件聲請係「聲請撤銷羈押」,聲請意旨應屬誤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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