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曾宏修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號
相對人 宋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刑移調字第47號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1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林慈雁書記官 劉慈萱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曾宏修相對人 宋明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給付方式: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 萬元,經聲請人收訖無訛(簽名:曾宏修)。
(二)聲請人願宥恕相對人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相對人自新或緩刑機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曾宏修 相對人 宋明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劉慈萱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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