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刑補,2,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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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陳惠玲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補償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惟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戶籍地,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業於同年3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應以決定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件:「刑事補償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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