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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E000-A112063(下稱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A女之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親(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女之父親(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李子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A女之母親、A女之父親於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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