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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390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原重訴緝字第1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國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民國106年1月11日北區國稅大溪銷字第1061427077號函及其附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1.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王國強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同年月19日施行,修正後該條第1項規定將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2.罪名:⑴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2.犯罪態樣:⑴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⑵被告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3.共同正犯:被告與該身分不詳之實際負責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該身分不詳之實際負責人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行犯罪,為身分犯,該身分不詳之實際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為共同正犯。
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擔任從事非法行為之金財神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助長不法份子利用被告掛名公司負責人之機會以遂行虛開發票、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罪風氣,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使用,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本案虛開發票之數量、逃漏稅金額、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依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181號卷第12頁)及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確實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1390號
被 告 曾子金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國強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文良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子金、王國強、簡文良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顯有相當智識程度,明知自身並無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專業及資力,且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並無另行花費金錢聘請人頭負責人之必要,即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邀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則該公司幕後負責人極有可能填載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非無預見,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曾子金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前某日,受廖津儀(另經通緝)之邀,同意擔任址設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弄0號之孫雍有限公司(下稱孫雍公司)登記負責人,其為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
詎曾子金嗣即放任不詳之孫雍公司實際負責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章等物品,該不詳實際負責人明知孫雍公司於103年5、6月間,並未實際銷貨與泰億企業社,即夥同曾子金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如附表1,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969萬8,529元,交付泰億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泰億企業社逃漏營業稅共計148萬5,107元。
(二)簡文良於103年4月23日前某日,受葉文林(已歿)之邀,同意擔任址設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號(嗣遷址至桃園縣大溪鎮《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之金財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財神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為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
詎簡文良嗣即放任不詳之金財神公司實際負責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章等物品,該不詳實際負責人明知金財神公司於103年5、6月間,並未實際銷貨與泰億企業社,即夥同簡文良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35紙如附表2,銷售額合計新臺幣5,373萬9,636元,交付泰億企業社充作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泰億企業社逃漏營業稅共計268萬6,985元。
(三)王國強於103年6月27日前某日,受王永冀之邀,同意擔任前開金財神登記負責人,其為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
詎王國強嗣即放任不詳之金財神公司實際負責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登記證、大小章、發票章等物品,該不詳實際負責人明知金財神公司自103年7月起迄至同年00月間止,並未實際銷貨與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即夥同王國強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42紙如附表3,銷售額合計新臺幣1億1,622萬3,066元,交付其等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其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581萬1,162元。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曾子金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曾子金坦承伊只是人頭,係為多接一些裝潢案子,而透過廖津儀辦理孫雍公司之負責人登記,該公司大小章為伊保管,伊有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親自簽名。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孫雍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被告曾子金自102年7月23日至103年6月29日期間,擔任孫雍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孫雍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泰億企業社,卻有於103年5、6月間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泰億企業社。
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公司、負責人印章欄有孫雍公司大小章之印文,實際領取人有被告曾子金之簽名。
3 被告曾子金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曾應葉性朋友之邀當公司負責人,對方要伊提供身分證件,伊有將身分證交給對方。
4 被告王國強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王國強坦承伊是人頭,王永冀要求伊簽公司登記的資料,伊沒看就簽了,伊有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之委託書上親自簽名。
5 金財神公司102、103年度給付所得清單 金財神公司102、103年度無給付被告王國強所得 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金財神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被告曾子金自03年4月23日起擔任金財神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國強自103年6月27日起擔任金財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金財神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泰億企業社、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卻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之委託書及被告王國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書附有被告王國強之身分證影本,上有被告之簽名。
二、核被告曾子金、簡文良及王國強3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又被告3人與不詳之公司實際負責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後2人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3人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檢察官 張羽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曾子金擔任孫雍公司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稅額(單位: 新臺幣) 1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302,640 35,132 2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69,745 3,487 3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782,635 37,132 4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5,549,350 277,468 5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2,394,108 119,705 6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449,100 22,455 7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00,548 5,027 8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898,832 94,941 9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316,030 15,801 10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835,890 41,974 11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2,757,260 137,863 12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516,555 25,825 13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2,692 635 14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580,014 29,001 15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913,495 45,675 16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802,493 90,125 17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867,620 73,381 18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448,919 22,446 19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376,732 118,837 20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47,840 2,392 21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4,785 47,739 22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026,375 51,315 23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87,653 4,383 24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999,075 49,953 25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818,493 40,925 26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835,587 41,780 27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954,063 47,703 總額 29,698,529 1,485,107 附表二(簡文良擔任金財神公司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稅額(單位: 新臺幣) 1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854,148 42,707 2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476,192 23,810 3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947,100 47,355 4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4,019,616 200,980 5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415,488 20,774 6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865,219 43,261 7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4,004,373 200,219 8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3,059278 152,964 9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223,838 61,192 10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366,894 18,345 11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735,930 36,797 12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89,880 9,494 13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991,185 49,560 14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650,060 82,503 15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1,794,260 89,713 16 泰億企業社 103年5月 AQ00000000 946,816 47,341 17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813,320 90,666 18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986,297 49,315 19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492,922 24,646 20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178,957 108,948 21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606,465 80,323 22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602,510 80,126 23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334,482 116,724 24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689,789 134,489 25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462,105 23,106 26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2,638 632 27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215,833 60,792 28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289,172 64,459 29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944,124 97,206 30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503,457 125,173 31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1,493,518 74,676 32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3,023,155 151,158 33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207,496 110,375 34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2,926,245 146,312 35 泰億企業社 103年6月 AQ00000000 416,874 20,844 總額 5,373萬9,636 268萬6,985 附表三(王國強擔任金財神公司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稅額(單位: 新臺幣) 1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994,205 99,711 2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605,930 30,297 3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30,541 101,527 4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558,662 27,934 5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702,195 35,110 6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5,457,798 272,890 7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319,981 215,999 8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3,761,806 188,091 9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741,500 237,075 10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279,598 63,980 11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54,042 27,003 12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083,000 104,150 13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541,465 27,074 14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616,624 230,831 15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631,556 31,577 16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740,031 187,702 17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749,941 187,497 18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243,278 112,164 19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6,495,264 324,763 20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4,068,600 203,430 21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143,723 157,186 22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209,300 60,465 23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863,997 43,200 24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233,780 111,689 25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6,895,659 344,784 26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419,430 120,972 27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4,676,747 233,837 28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9,081,036 454,051 29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3,077,116 153,856 30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512,354 75,618 31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6,804,410 340,221 32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608,802 80,884 33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924,228 96,212 34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50,534 125,127 35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909,934 145,497 36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2,073,199 103,660 37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1,645,413 82,271 38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989,000 49,450 39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9月 CE00000000 760,841 38,042 40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85,002 92,501 41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2397,420 119,871 42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1482,124 74,107 總額 1億1,622萬3,066 581萬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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