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原簡附民,2,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麗娟
被 告 陳彣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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