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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祈皜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原 告 吳建德
被 告 戴啟豪
李杰穎
李楊弘
陳治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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