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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羅心彤
徐妙珍
萬金璋
被 告 林宛榛(原名林怡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羅心彤、徐妙珍、萬金璋對被告林宛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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