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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顏勝和
被 告 陳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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