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邱鈺珊
被 告 陳婷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婷婷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而原告本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始繫屬於本院乙節,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足參,依上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