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黃琳
相對人 王彧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就本院112 年度原金訴字第9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翁健剛書記官 鄭雨涵通 譯 楊詩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黃琳相對人 王彧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已於庭前現金給付。
㈡聲請人對王彧之其餘請求拋棄(不拋棄對其餘侵權者之請求。
)㈢相對人亦拋棄對聲請人之請求。
㈣程序所需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黃琳 相對人 王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鄭雨涵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雨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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