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蔡百玉
相對人 馬勝豊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41號就本院112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10 號(112 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0號)一案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通 譯 楊詩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蔡百玉
相對人 馬勝豊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已於庭前給付參萬元,並於113 年5 月17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柒萬元。
㈡聲請人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拋棄,並同意於收受相對人所給付之上述全部金額後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㈢相對人亦拋棄對聲請人之本件民事請求。
㈣程序所需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蔡百玉
相對人 馬勝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鄭雨涵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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