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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高宥涵
相對人 詹智平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83號就本院113 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5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 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5號)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馮浩庭書記官 林希潔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高宥涵相對人 詹智平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高宥涵新臺幣(下同)壹萬元, 履行方式如下: 1.應於民國113 年7 月1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2.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庭外提供)。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聲請人若獲得上述賠償,則同意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高宥涵( 高宥涵 ) 相對人 詹智平( 詹智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林希潔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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