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0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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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峻陽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案尚有扣得白粉2包,然此既未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應由其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海洛因1袋 送驗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標示HR(+)者18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623.68公克(空包裝重36.88公克),純度66.83%,純質淨重416.8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92年11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92年度毒偵字第3325號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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