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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元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王元志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9、1280、1281、1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5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1包(驗前毛重0.3916公克,因鑑識取用0.0116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5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卷11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毛重0.2990公克,淨重0.0019公克,取樣量0.0019公克,驗餘量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217號卷91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注射針筒 4支 109年保字第12673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卷第111頁) 2 吸食器 1組 109年保字第12673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7442號卷第111頁) 3 削尖吸管 1支 110年保字第556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卷第45頁)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110年保字第5607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緝第262號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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