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3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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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奕橙(原名何泓錡)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2號、112年度偵字第1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前含袋毛重○點六九三四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奕橙為警所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除有上開物品扣案為憑以外,亦經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依偵卷第169頁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上開物品(取名為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之驗前含袋毛重為0.6934公克,取樣0.0017公克鑑驗之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從而,上開物品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以外,應連同已沾染無從析離之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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