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36,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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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33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查,應堪認定,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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