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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洲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經查:㈠被告饒洲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㈡、㈢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所是認,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憑。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㈡、㈢所示之物,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包(總毛重6.00公克,總淨重5.412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5公克) ㈡ 玻璃球 10個 ㈢ 吸食器 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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