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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8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1 粉末檢品 5包 淨重:2.73 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2 透明結晶 7包 含袋毛重:7.72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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