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7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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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景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景堯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輸入禁藥等罪嫌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5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輸入禁藥等罪嫌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0年5月14日110年度調科壹字第1102320436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4日110年度調科壹字第11023204360號鑑定書、進口報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27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1月24日德警分刑字第1110000543號函暨有關謝景堯毒物品項對照表、包裹證物一覽表附卷可稽(偵卷第29至30、33、43至44、47、51至55、75、161至175頁),是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110年2月9日寄出之包裹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 分提單號碼:04W3F8DL9XB號 包裹編號:1Z04W3Z00000000000 調查局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6 藥膏 1罐 毛重66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5 大麻果醬 2罐 毛重311.5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5至18 大麻軟糖 4包 毛重124.5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9 大麻油 1罐 毛重8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7、8 乳液 2罐 毛重266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附表二
110年4月9日寄出之包裹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 分提單號碼:04W3F8NDSBH號 包裹編號:1Z04W3Z00000000000 調查局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1至14 大麻軟糖 4包 毛重124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 大麻粉末 1包 毛重8.5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3 大麻果醬 2罐 毛重27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0 大麻油 1罐 毛重80.5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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