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75,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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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子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子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2、1473、1474、1475、1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其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為上開不起訴效力所及,亦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67、1468號案件簽結在案,而前開違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2、1473、1474、1475、1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其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為上開不起訴效力所及,亦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67、1468號案件簽結在案,而上開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認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毛重0.74公克、淨重0.33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公克、剩餘0.33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卷第165頁) 2 顆粒 3包(編號1:淨重0.2559公克、取樣重量0.0052公克、驗餘重量0.2507公克;
編號2:0.4952公克、取樣重量0.005公克、驗餘重量0.4902公克;
編號3:淨重0.2462公克、取樣重量0.0052公克、驗餘重量0.241公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10年8月13日憲隊新北字第1100059938號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30516號卷第218頁背面,併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68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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