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8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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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家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大麻菸彈拾伍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家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20號簽結在案,而扣案之大麻菸彈15支(漏載數量),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卓家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20號偵辦(下稱本案),被告亦於偵查中坦承其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21時許,在桃園市觀音區居處施用二級毒品大麻等情,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

然因被告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2年12月26日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故聲請人以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揭另案觀察、勒戒執行之前,而認無重覆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逕予簽結一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復有簽呈1份在卷足憑。

㈡扣案大麻菸彈15支,均經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及大麻萜酚等成分,且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均為違禁物無訛,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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