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8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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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立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立恩為警所查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情節,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證據可佐,堪信屬實,是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及鑑驗結果 備註 1 大麻3包(毛重共2.70公克,淨重共2.07公克),含四氫大麻酚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1598號卷第39頁、第47頁、第91頁、第97頁) 2 郵票1包(毛重1.36公克),含四氫大麻酚、麥角二乙胺(LSD)。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字1598號卷第39頁、第47頁、第93頁、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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