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87,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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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仁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並有附表所示資料可稽,應堪認定,是該扣案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暨數量 鑑驗結果 出處 1 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251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2年9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59-62頁) ◎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78-82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二)、(三)(見偵卷第141-145頁) 2 白色粉塊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652公克。
3 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651公克。
4 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388公克。
5 白色粉末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1086克。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 鑑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85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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