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本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壹包淨重2.37公克,驗餘淨重2.35公克:壹包淨重0.03公克,驗餘淨重0.03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本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碎塊狀檢品1包及粉末檢品1包(淨重共計2.40公克),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768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扣案之碎塊狀檢品1包及粉末檢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1包淨重2.37公克,驗餘淨重2.35公克:1包淨重0.03公克,驗餘淨重0.03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0保字第8204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