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197,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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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OMAS HOWARD FINNEGAN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13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 OIL」檢品貳瓶(驗餘淨重合計伍肆點肆壹公克,含包裝瓶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OMAS HOWARD FINNEGAN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hemp OIL」檢品2瓶(驗餘淨重合計54.41公克),經送檢驗,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瓶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乙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hemp OIL」檢品2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另其瓶身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HOMAS HOWARD FINNEGAN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之「hemp OIL」檢品2瓶(驗餘淨重合計54.41公克),經送檢驗,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瓶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210050號鑑定書乙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hemp OIL」檢品2瓶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

又本件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2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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