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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才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參點玖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才生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惟因其已死亡,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毒偵字第45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9102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才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4.1078公克、淨重3.9152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3.9102公克),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2DH-324)、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查獲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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