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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德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包裝袋總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德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總毛重0.24公克),經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總毛重0.24公克),經鑑驗後,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590號卷第14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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