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珮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珮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可稽,足認該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4包(編號2至5)(驗前毛重1.8841公克,驗前淨重1.1469公克,取樣量0.0020公克,驗餘量1.1449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編號6、7)(驗前毛重1.4622公克,驗前淨重1.1028公克,取樣量0.529公克,驗餘量0.5738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潮濕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編號1)(驗前毛重0.3125公克,驗前淨重0.1236公克,取樣量0.1236公克,驗餘量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140號卷第139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磅秤 1台 110年度保字第11952號 2 吸食器 1組 3 夾鏈袋 1批 4 殘渣袋 8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