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14,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正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7、23號及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及112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4.9920公克,淨重3.8418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28公克)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註:卷內無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之扣押物品清單;
另有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無關之扣案物未經聲請人處理) ㈡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1組(與殘留其上之毒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而併予沒收銷燬) ㈢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毛重0.6910公克,淨重0.3450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 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香菸1支(已使用,淨重0.5462公克)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913號(註:卷內無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之扣押物品清單) ㈤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分裝勺 1支(與殘留其上之毒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而併予沒收銷燬)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15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