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2,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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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案件,聲請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XraphconnⅡ」壹佰零捌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育承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19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揭緩起訴處分於111年8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XraphconnⅡ」108瓶,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列管之動物用藥品,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2款所稱之動物用禁藥(聲請書誤載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6條第2款」,應予更正,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育承前因涉嫌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19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揭緩起訴處分於111年8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XraphconnⅡ」108瓶均為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藥品,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動物用禁藥乙節,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110年2月6日110北竹儀檢(1)字第0000000號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

且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前開扣案物為其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據被告供承在卷。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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