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226,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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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家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2只經送鑑驗,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據此,手指虎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鑑驗,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5日桃警保字第1100097443號函暨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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