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2年12月18日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毒品成分 重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0.5644公克、淨重0.4282公克、驗餘淨重0.427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761號卷第219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